足協麵對討薪為何無動於衷?足协 若判決恐有多隊退出_球員
www.ty42.com 日期:2021-07-26 13:31:00| 評論(已有293387條評論)文章來源:足球報
記者程善報道中超聯賽正在火熱進行,但欠薪問題仍舊存在,面对此前 ,讨薪榮昊和尹鴻博都發了微博討薪,为何无动這也在業內和社會上引發了不小的于衷有多爭議 。目前 ,若判公開討薪的决恐球員 ,還隻是队退一小部分,但實際上,足协欠薪在中超是面对普遍現象,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視、讨薪想出切實可行的为何无动解決辦法,那麽,于衷有多這顆定時炸彈一旦爆炸,若判其產生的决恐負麵效應 ,對聯賽和中國足球的影響,是難以估量的。
那麽,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團亂麻 ?究竟如何才能解開?
2021年 ,中超各俱樂部艱難求生,而遞交到中國足球處理行業糾紛的最高機構——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(下簡稱仲裁委)的官司 ,打破了往年的紀錄。之前的仲裁委,從來沒像今年這樣忙碌過,過去十年 ,中國足球一直處於燒錢狀態,加上準入機製審核得還算嚴格 ,關於欠薪的糾紛,在中超層麵相對較少。
但一場疫情及限薪令的頒布,所有球員工作合同重新簽署,批量糾紛便產生了。如果說以前是以個體為單位上告的,現在經常是同一家俱樂部作為一個被申請對象 ,球員們集體上告。無論是官司涉及的金額 ,還是各種材料證據的複雜性 ,再加上中甲、中乙提告的訴狀 ,2021賽季的仲裁委,僅僅對所有案情案卷進行梳理 ,確定哪些可以立案,哪些證據不足無法立案 ,向申請人解釋清楚緣由 ,就已經焦頭爛額了。
這種情況下,仲裁委采取了將申訴分類 、根據輕重緩急進行審理的原則 ,如果因為欠薪想要自由身,從而使得自身能夠及早轉會找到球隊的,這種案件優先處理,先給球員身份裁決,不耽誤球員找下家 ,至於欠薪糾紛何時補償,放到後麵再說 。
對於不想結束合同 ,或者仍在合同期內,但是追討以往欠薪的 ,這些都暫時掛起,不做裁決(具體緣由後麵詳細闡述)。此外,還有相當一部分是被俱樂部強行裁員且很難尋找到下家、希望繼續執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拿到應有賠償的申訴,也沒有得到最終裁決。至於何時有結果 ,按照仲裁委的規定,隻要在仲裁程序開始後的六個月內給出 ,都合乎規則 。
然而,連榮昊和尹鴻博這樣國腳級的球員都高呼因為欠薪,養家糊口有了壓力,其他球員 ,尤其是很多底層球員 ,更是深受其害。麵臨巨大還貸壓力的球員,不在少數 ,有的甚至說,不知道自己還能不能在房子裏住到仲裁結果下來的那一天,或許還沒等到追回欠薪,房子就被銀行收走了 。
榮昊透露 ,前泰達主帥施蒂利克因為上訴到國際足聯 ,就拿到了欠薪。這不是孤例和個案,中超今年走了不少外援和教練 ,多數是友好分手,除非是賠償金額巨大,否則一般都結算清楚 。
各俱樂部在對待外援的問題上,處理的方式是不同的,隻要俱樂部還想引進外援,或者說本賽季沒考慮退出,就要把欠外援和外教薪資的漏洞堵上 ,而且是必須堵上。但中國球員的錢 ,可以先欠著,這是為什麽呢 ?
原因很簡單,除了外援和外教可以上訴到國際足聯外,更重要的是國際足聯手裏有致命殺招,一旦俱樂部不配合維護合同的完整性,就可以在轉會上限製違約俱樂部,不在引進外援上簽發許可 ,這樣的話 ,更換外援的路就被堵死了 ,中國足協也不敢違反國際足聯的禁令,在國內轉會市場上也會進行限製 。正因為如此,津門虎才把欠施蒂利克的錢還上了 ,夏窗的時候才有了金洋洋等人的加盟,否則 ,引援這條路堵死了,他們保級可能就更難了。
中國球員的錢之所以俱樂部不急著還,除了中國球員無法上訴到國際足聯外,更重要的是,中國球員自身的實力 ,以及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 ,遠遠不及外援。前幾年,轉會市場燒錢最旺時,一些俱樂部簽下了許多天價合同,清醒過來的投資人無力也不甘心繼續買單,尤其是有的投資人撤退後 ,剩下的盤子沒人接 ,簽過的合同也就成了燙手山芋。
在仲裁委本年度受理的案件中 ,有不少是證據非常清晰的,屬於單方違約,俱樂部應當賠償,但很多案件,仲裁委卻沒辦法判決。
為什麽?原因很簡單 ,因為有幾個俱樂部 ,欠薪是大麵積的,不可能隻判一例而不判其他的。仲裁委也和欠薪的俱樂部溝通過 ,不少俱樂部都流露出,一旦被裁決需要全額賠償欠薪的話,不排除退出的可能性。如果無力償還,隻有選擇破產清算,那麽,現有的一些球員,將麵臨失業 ,情況可能會更糟。
聯賽正在進行 ,如果這時候出現意外 ,一旦有球隊真的因此退出,對聯賽的完整性 ,對多數球員的長遠利益,對聯賽讚助商的利益 ,對中國職業聯賽的整體形象,都是負麵影響 。
可以說,任何裁決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,所以,很多案件 ,除了榮昊 、鄭凱木等人的申訴兩個多月沒有下文 ,還有一些國產教練和球員的申訴 ,同樣石沉大海。
合同是事實,欠薪也是事實,資金短缺、無法繼續支付高額薪資同樣是事實。球員維護自身權益沒錯 ,但俱樂部眼下拿不出那麽多錢賠付也是事實 ,矛盾,如何解決?
按照國際足聯2021年有關球員身份及轉會規程,對合同部份的描述為“堅決維護合同的完整性,一份有效的合同隻能用兩種方式來終止 ,第一是合同執行到期,第二是雙方協商後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終止 。”從球員角度看,可以用正當理由終止合同(但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),且球員合同有保護期 ,球員和俱樂部不管是哪一方,在保護期內以非正當理由違約解除合同,都要受到相應的經濟和競技方麵的雙重處罰。
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足球市場大好、製度完善、且投資人都擠著往足球圈裏鑽的年代,大家都把合同看得特別重。對於現在的許多中超俱樂部而言,沒有什麽比活著更重要 ,至於名聲、道義以及契約精神,都暫時放在一邊了 。
年初有多支球隊 ,直接通知球員解約 ,沒有任何溝通 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(下簡稱合同法),根據球員在俱樂部的工作年限 ,每滿一年就給一個月的工資補償,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算。也就是說一個在俱樂部效力了兩年,還剩下三年合同未完成的球員,隻能拿到自己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就必須離開。對於球員認為直接結束合同不合理的申訴,俱樂部認為 ,已經給了球員自由身,這是最大的補償。
如果按照這個邏輯 ,所有的合同其實都可以隨時作廢 ,隻要俱樂部給予球員自由身附帶年薪折算成月份的工資補償即可。但顯然,仲裁委不認可這樣的理論,畢竟 ,中國足協一切都要遵照國際足聯的行業規範,職業球員的合同既要遵守勞動法(因為是上位法)但又不能完全按照合同法的模式照搬(因為勞動法是一般意義上的 ,法律在特定的行業領域內要弱勢於特殊法 ,足球圈即為特殊領域)